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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效力——配偶无权干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能否独立决定放弃继承,无需征得配偶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承权属于享有继承权一方的个人权利,夫妻另一方并不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1062条将继承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一般情形,第1124条又从尊重继承人意思自治的角度规定了继承人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发生之前,其配偶不享有对该权利的共有权利。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可以独立决定是否接受继承,无需征得配偶同意。但需注意一个例外情形:若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对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生活困难,配偶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该放弃行为无效。新规为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是否有效之争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