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给予中任意撤销权被排除后的法定撤销权保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实质否定了夫妻间房产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法定撤销权仍然保留。依据《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如果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给予方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法院应予支持。与任意撤销权不同,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即使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只要符合法定情形,赠与人仍可主张撤销。在接受财物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认定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予财物一方也应当享有撤销权。但需注意,法定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撤销权消灭。实践中,因撤销事由常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予方客观上难以及时行使权利,尤其在后两种情形下,虽然除斥期间自给予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但双方夫妻关系的存续状态,不仅导致给予方主观上顾虑家庭维系,客观上也存在取证困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