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给予”与“赠与”的法律定性区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将夫妻间婚前或婚后关于房产转移登记的约定,从传统的“赠与”概念转向了“给予”概念。这一转变的法理基础在于:夫妻间基于婚姻关系的房产给予,并非普通的民事赠与,而是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条件的特殊财产安排。最高院王丹法官在《夫妻间给予房产问题研究》中阐述了如此约定的四个原因: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看似无偿实则“有偿”;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具有伦理性特征;婚姻家庭领域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比较法上多将夫妻间赠与视为特殊赠与。将房产加名定性为“给予”而非“赠与”的核心影响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房产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约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新规下,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当然,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是单纯的赠与,不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则可以按照赠与合同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