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但婚姻短暂——补偿比例大幅降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当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并办理过户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即面临离婚时,非出资方的补偿比例将大幅降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小刚与小芳于202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天(10月25日)小刚即将婚前个人房屋添加小芳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2024年12月双方生育双胞胎儿子,2025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分居,2025年12月小芳起诉离婚。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一年多)、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结合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判决房屋归小刚所有,由小刚补偿小芳15万元。法官指出,虽然案涉房屋系小刚婚前购买并装修,但结婚后加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若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对房屋进行平分即各占50%,显然有失公允。实践中,对于婚后加名的情况,给加名方补偿不超过50%,法院会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