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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给予中法定撤销权的保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实质否定了夫妻间房产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法定撤销权仍然保留。依据《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与任意撤销权不同,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即使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只要符合法定情形,赠与人仍可主张撤销。法定撤销权也不因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而丧失。但需注意,法定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撤销权消灭。这一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赠方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法定情形,赠与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而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