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给予子女的不可撤销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能否反悔撤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条款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适用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条款是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互为条件、相互牵连。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予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权利的,子女本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征得离婚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