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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给予”的法律定性——从“赠与”到“给予”的转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于202521日起施行,对夫妻间房产转移约定的法律定性作出了重大调整。该解释将夫妻间婚前或婚后关于房产转移登记的约定,从传统的“赠与”概念转向了“给予”概念。这一转变的法理基础在于:夫妻间基于婚姻关系的房产给予,并非普通的民事赠与,而是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条件的特殊财产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在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转变意味着法院不再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而是将夫妻间的房产给予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财产安排,离婚分割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需注意,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是单纯的赠与,不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则可以按照赠与合同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