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且婚姻存续十余年的补偿比例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当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并办理过户登记,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时,法院的裁判思路与“闪离”情形有显著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中,陈某某于2009年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双方婚姻存续十余年。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本案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