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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受赠所得房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产,其属性取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若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写明该房产仅归夫妻一方所有,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无明确约定,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一套房屋,被继承人的遗嘱中未明确写明“仅归继承人本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如果父母希望将房屋仅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需注意,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不能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