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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婚前房产“加名”后离婚时补偿的考量因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后,离婚时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考量哪些因素?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法院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具体而言,考量因素包括:赠与房产的目的——是否以结婚登记为给付条件,是否存在其他特殊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时间越长对加名者越有利;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子女抚养情况等;离婚过错因素——不利于过错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为家庭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双方经济状况——平衡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条件。在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补偿比例通常较低。这一裁判导向旨在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