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对房产归属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产的归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内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双方对财产归属的制度性安排,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后者是一方将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成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推定。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或约定将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该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不同于普通赠与,一般无需办理过户即发生内部效力。但是,该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房屋仍登记在出让方名下,出让方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受让方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出让方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