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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处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就前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则适用于各类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包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军产房等。需注意,法院虽然不能判决所有权归属,但可以就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处理——例如,判决由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待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当事人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分割房屋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通常会判决由一方继续使用,并在产权证办理后再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