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设立房屋居住权保障弱势方居住需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为离婚后无房一方的居住保障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离婚过程中,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情形时,可以以判决居住权的方式保障离婚后无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在司法实践中,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确认了调解协议中约定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在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屋上为女方及婚生子女设立了居住权,居住至孩子高中毕业。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取得按约定的居住期限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的权利,即使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或者房屋被抵押,居住权人仍可对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