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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该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以该房产清偿。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且该房产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则仍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部分可能被其个人债权人申请执行。此时,另一方需依据离婚协议提出执行异议。若离婚协议形成于债务发生之前,且无逃债恶意,法院可能支持另一方的所有权主张;若协议形成于债务发生后,则有被认定为恶意逃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