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中“净身出户”约定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该约定的效力如何?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净身出户”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净身出户”约定显失公平(如一方利用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等弱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受损害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外,若“净身出户”约定损害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需特别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互为条件、相互牵连——法院在审查“净身出户”约定的效力时,会综合考量离婚协议的整体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