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与善意取得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给第三人,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买受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果买受人明知或应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未经另一方同意,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购房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没有核实房屋权利人范围,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及风险防控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屋。需注意,如果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的损失可向擅自出售的一方主张赔偿。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另一方可在离婚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