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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第三人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第三人,是实践中常见的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的法律后果是: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财产。需注意的是,配偶主张赠与无效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主张的是合同无效而非撤销合同,故不适用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规定。此外,夫妻一方存在前述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