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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加名”已过户且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当一方已将婚前个人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并办理过户登记,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时,法院的处理思路与“闪离”情形有所不同。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法院在分割时需综合考虑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崔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陈某某于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崔某某“加名”,双方婚姻存续十余年。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这一裁判思路表明:婚姻存续时间越长,接受加名一方获得补偿的比例越高;但即便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也并不意味着当然按照50%对半分割。法院的裁判导向是在保护出资方利益与肯定家庭付出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