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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加名”已过户但婚姻短暂时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一方已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即面临离婚,此时房屋如何分割?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规定明确了对“闪离”获取大额财产行为的否定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女方并约定女方享有50%份额,但二人结婚不到两年即离婚,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女方支付折价款。法官明确指出,“加名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非简单地对半分割。通过这一案例,司法实践确立了“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