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加名”约定未过户时的离婚处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为另一方“加名”或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但离婚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情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一规定实质上否定了夫妻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即便只是约定房产加名或者变更而尚未完成转移登记,该约定在离婚时仍应纳入考量。新规的核心变化在于:原《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允许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新司法解释则要求法官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作出裁判。这一变化旨在引导当事人更加注重对家庭的付出,而非仅仅关注房产加名这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