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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婚姻关系给予房产的法律定性——从“赠与”到“给予”的转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号)于202521日起施行,对夫妻间房产给予行为的法律定性作出了重大调整。该解释第五条明确将夫妻间婚前或婚后关于房产转移登记的约定,从传统的“赠与”概念转向了“给予”概念。这一转变的法理基础在于:夫妻间基于婚姻关系的房产给予,并非普通的民事赠与,而是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条件的特殊财产安排。与普通赠与不同,夫妻间的给予行为具有伦理性特征,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转变意味着法院不再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而是将夫妻间的房产给予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财产安排。例如,一方承诺将婚前房产加上配偶名字,该行为不再被简单认定为可任意撤销的赠与,而是被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整体考量中。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也回应了实践中“承诺加名后反悔”的争议问题。需注意,如果双方明确约定是单纯的赠与,不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则可以按照赠与合同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