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房”离婚分割的考量因素与裁判导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后,离婚时法院在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时考量哪些因素?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法院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具体而言,考量因素包括:赠与房产的目的——是否以结婚登记为给付条件,是否存在其他特殊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时间越长,接受一方获得较多补偿的可能性越大;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子女抚养情况等;离婚过错因素——存在过错的一方在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为家庭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否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在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补偿比例通常较低——如前述天津案例中,结婚不到两年,补偿比例约为市场价的20%。通过这一裁判导向,司法实践旨在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