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将婚前房产“加名”后短期内离婚的补偿考量因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后,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即离婚,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考量哪些因素?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法院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具体而言,考量因素包括:赠与房产的目的——是否以结婚登记为给付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时间越长对加名者越有利;过错因素——不利于过错方;双方经济状况——平衡双方离婚后的生活条件;对家庭的贡献——为家庭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结婚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补偿比例通常较低——如前述天津案例中,结婚不到两年,补偿比例约为市场价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