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如何处理?首先,该出售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重大共有财产。关于合同效力,如无其他无效情形,买卖合同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效;但由于出卖人无处分权,该合同无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若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善意、合理对价、已办理过户),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的损失可向擅自出售的一方主张赔偿。若买受人明知或应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未经另一方同意,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另一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