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予子女的不可撤销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能否反悔撤销?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条款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适用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条款是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互为条件、相互牵连。若允许一方在离婚后单方撤销赠与,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公平性。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予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