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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中的“过错方”少分原则及其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处的“无过错方”权益,主要针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情形。在房产分割时,法院可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多分。需注意,该原则并非惩罚性措施,而是在财产分割中体现对受害方的保护,具体倾斜幅度由法院酌情确定,一般不构成重大比例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