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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恶意转移房产的防范与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可能试图通过低价出售、赠与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有房产。为防范此类行为,另一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禁止其过户。若一方已经恶意转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