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相关法律服务>
婚姻房产案例>
婚姻房产知识点>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农村宅基地房屋在离婚中的处理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其身份属性和土地性质,在离婚分割中有特殊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关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若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或不属于该村集体成员,离婚时原则上不能主张对宅基地使用权本身进行分割。但对于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若属于夫妻共同出资建造,则可就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分割。实践中,通常采用由宅基地使用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