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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出售的效力与善意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是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若一方擅自出售,但买受人系善意取得(即善意、合理对价、已办理过户),则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的损失,可向擅自出售的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分割财产时的补偿。若买受人明知或应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未经另一方同意,则不属于善意取得,另一方有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