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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是离婚析产中的常见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关于补偿,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需注意本条以“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