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因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其权属认定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存在本质区别。非婚同居不受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调整,双方之间不因同居而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房屋权属应依物权编及双方约定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形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双方不属该条所称“具有家庭关系”,故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登记于双方名下、又无份额约定的,原则上视为按份共有,各自份额一般依出资比例确定。若房屋仅登记于一方名下,另一方主张共有的,须就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及实际出资承担举证责任,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共有合意的,通常仅能认定为借款或赠与,只可依《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等主张债权返还。分割时,依据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且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不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故同居购房宜签订书面出资与份额协议并办理按份共有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