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履行与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未成年子女所有,是当事人常见的安排,但办理转移登记前一方反悔的情形并不鲜见。此类约定虽具赠与外观,却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构成一揽子安排,具有整体性与对价性,不宜简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的规定。若允许单方撤销,将使协议整体的利益平衡被破坏,有违诚信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解释第七十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一方以反悔为由请求不予履行的,通常难获支持,另一方或子女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并办理转移登记。为减少争议,宜在协议中明确过户的时间、费用负担及逾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