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原则上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处分。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当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依据区分原则,合同效力与处分权相分离,买卖合同一般仍为有效,擅自处分方应对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房屋所有权能否移转,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买受人受让时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转移登记的,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共有人不得请求追回,只能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损失赔偿;反之,买受人明知或应知房屋为共有而仍受让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另一共有人有权请求确认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此外,就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处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规则,一方所为对另一方发生效力;但出卖不动产显非日常家事,相对人不能仅以此主张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