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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加名”的法律定性与离婚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即俗称加名。加名在性质上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登记完成后房屋通常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施行后,加名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不再简单对半分。依据解释(二)第六条,对已完成转移登记的给予行为,离婚分割时人民法院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归属与补偿。

若当事人约定加名但离婚时尚未完成转移登记,则依据解释(二)第五条处理: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前述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此外,给予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或严重侵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请求撤销该给予行为。可见现行规则强调以出资来源为基础、兼顾家庭贡献,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房屋有可能仍归给予方所有。当事人办理加名时,应就权属及分割预期作出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