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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是离婚析产中的常见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补偿,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房屋本身作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享有补偿请求权。需注意本条以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为前提:若婚后办理了加名登记,或以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归双方共有,则不再适用本条,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