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约定贷款,剩余房贷如何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对尚未结清的住房按揭贷款未作明确约定。离婚后,取得房屋一方要求另一方继续共同偿还贷款;另一方则认为,既然房屋已经归对方所有,贷款也应由取得房屋一方承担,由此产生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住房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结合贷款形成时间、借款用途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综合认定。离婚协议仅约定房屋归属,而未对贷款承担作出约定,并不意味着贷款责任当然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

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如果协议仅明确房屋产权归一方,但未涉及贷款,且贷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夫妻共同住房所形成,一般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取得房屋一方可以继续偿还贷款,并在符合条件时依法向另一方主张承担其应负担的部分;但如果双方能够证明房屋归属约定已经包含贷款承担内容,例如房屋折价时已经将剩余贷款因素纳入计算,则法院也可能认定取得房屋一方自行承担后续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关于贷款承担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当然对抗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未发生变更前,银行仍有权依据借款合同向原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因此,离婚后涉及按揭房屋的,当事人除明确约定内部责任外,还应及时办理贷款变更、提前还款或者其他手续,避免后续产生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