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将共有房屋无偿赠与父母,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与自己的父母,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离婚或者家庭矛盾发生后,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要求撤销赠与。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单独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全部房屋产权。
如果赠与的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且另一方既未授权,也未事后追认,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赠与行为对另一方享有产权份额的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处分行为无效或者撤销相应登记。但如果受赠人能够证明另一方事先知情并同意,或者赠与仅涉及处分赠与人依法享有的个人财产份额,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建立在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即使受赠人为父母等近亲属,也不能当然突破共同财产处分规则,否则受损一方依法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