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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父母名下房屋,离婚时能否主张共有产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考虑贷款资格、税费优惠等原因,将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未登记一方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另一方则认为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夫妻双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原则上应认定父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事实,并不能当然取得房屋物权。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区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处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只是名义登记人,房屋实际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并约定由夫妻享有产权,法院可能结合借名购房协议、付款凭证、贷款偿还情况等证据综合认定法律关系;但在缺乏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直接确认夫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是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享有的出资权益依法处理。换言之,夫妻可以主张返还购房出资或者确认相应债权,但通常不能仅依据出资事实请求直接分割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

因此,房屋产权登记并非形式问题,而是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夫妻共同出资购房却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应尽可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减少日后因产权归属不清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