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加名但约定按份共有,离婚时是否必须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登记为共有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明确约定双方按份共有,例如各占50%或者70%、30%。离婚时,一方主张应当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房屋;另一方则认为,加名仅是为了维系婚姻关系,不能简单依据登记比例确定产权份额。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当事人依法约定按份共有,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登记份额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将不动产登记作为认定产权份额的重要依据。如果双方已经明确选择按份共有,并对各自产权比例进行了登记,原则上应按照登记份额确认双方享有的产权比例,而不会因为房屋系一方婚前购买便当然否定另一方已经取得的产权份额。当然,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加名行为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登记份额并非真实产权比例,人民法院仍会结合证据进行审查,但举证责任较重。
因此,婚后加名并办理按份共有登记,并非仅具有象征意义,而是直接涉及房屋产权的变动。办理登记前,双方应充分了解按份共有产生的法律后果,避免离婚时再对产权比例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