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婚外第三人无效后房屋被转售,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房屋赠与婚外第三人。赠与行为被依法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又将房屋出售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配偶要求追回房屋时,后续买受人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践中争议较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符合善意、有偿受让并完成登记等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人民法院通常会区分赠与行为与后续买卖行为分别审查。赠与行为因处分权存在瑕疵被确认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后续第三人的物权不能受到保护。对于后续买受人,仍应重点审查其是否知道赠与行为存在权利瑕疵、是否支付合理价款以及是否依法办理登记。
如果买受人在交易时基于登记簿记载善意相信受赠人为合法权利人,并支付合理对价、依法完成登记,其一般可以依法主张善意取得。原配偶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