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但未过户,判决生效后另一方擅自抵押,抵押权人能否善意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离婚时,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明确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因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簿上仍记载另一方为权利人。之后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抵押权是否依法成立,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符合善意、有偿受让并依法完成登记等法定条件的情形。
离婚判决生效后,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已经发生变动,即使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实际上已无权处分房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进一步审查抵押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权属已经发生变化。
如果抵押权人仅依据登记簿办理抵押登记,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房屋归属他人,同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其抵押权一般依法受到保护。反之,如抵押权人明知房屋存在生效判决仍接受抵押,则通常难以认定属于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