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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赠与房产未办登记,离婚后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书面表示将夫妻共同房屋赠与另一方,并签订相关协议,但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赠与人因个人债务被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屋,受赠方主张房屋已经归自己所有,是否能够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执行,实践中争议较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依法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夫妻之间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在双方之间通常具有合同效力,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对于善意第三人或者依法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而言,仍可以依据登记簿记载确认房屋权属。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坚持物权公示原则。夫妻内部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当然对抗不知道该约定的外部债权人。受赠方如因执行受到损失,可以依据双方协议向赠与人另行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但通常难以阻却依法进行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