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期间卖方仍过户,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为防止权利受到侵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异议登记。在异议登记存续期间,登记权利人仍将房屋出售并办理转移登记,买受人是否能够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实践中的常见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处分登记财产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应当以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为前提。
异议登记的设立目的,在于向社会公示登记权利存在争议。买受人在办理交易前,有义务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情况。若登记簿已经载明异议登记信息,买受人仍继续受让房屋,一般难以认定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认为异议登记已经产生公示效力,买受人对于登记权利存在争议应当知悉。在异议登记有效期间完成交易并办理登记的,一般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善意的构成要件,其取得物权的主张通常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