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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被税务认定偷税并处罚后,登记机关能否以“交易价格虚假”为由主动撤销已办登记的转移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房屋交易中,个别买卖双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成交价格,以降低税费负担。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存在偷税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后,部分当事人认为既然登记所依据的合同价格失实,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已经办理的产权转移登记,这一认识并不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房屋交易价格是否如实申报,属于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当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不当然影响已经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人民法院审理相关争议时,通常会区分税收违法与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仅因交易双方存在价格瞒报行为,在买卖合同真实存在、处分权合法、登记程序依法完成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一般不能仅以交易价格虚假为由主动撤销已经办理的转移登记。除非登记本身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物权登记效力通常不受税务处罚结果当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