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擅自将共有房屋为婚外同居者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请求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为婚外同居者设立居住权并完成登记。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请求撤销该居住权登记,是近年来较受关注的新类型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物权效力。同时,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原则,不得擅自处分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事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第三人设立居住权,实质上限制了共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及处分功能,属于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行为。
如果设立居住权时未经另一方同意,且受益人为婚外同居者等特定关系人,人民法院通常还会结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共同财产保护规则进行综合审查。若认定设立居住权侵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或者属于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依法请求撤销相应登记。
不过,若居住权已经依法登记,且第三人在取得居住权过程中不存在恶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具体救济方式仍需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并非所有登记均当然撤销。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重点审查房屋权属、设立居住权是否经过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受益人与设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事实,综合判断居住权设立行为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事项,各方应依法协商一致,以避免因擅自处分而引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