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能否阻止对方擅自出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另一方能否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若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办理产权登记,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要求返还。这意味着,若买方不知道房屋系夫妻共有、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完成过户,即构成善意取得,配偶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擅自出售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但若买方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而仍然购买,或购买价格明显偏低,则不构成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恢复产权登记。实践中法院重点审查买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是否实地查看房屋、是否询问出售方的婚姻状况、交易价格是否正常等。因此配偶一方若担心房屋被擅自处分,应及时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或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异议登记,从源头上防止此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