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赠与婚外第三者,配偶能否追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瞒着配偶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婚外异性并办理过户,配偶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房产,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了夫妻共同处分重大财产的规则,又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仅就超出处分权部分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持此立场,即使赠与方仅处分了自己“应有份额”,因赠与行为的目的和动机违背公序良俗,整个赠与合同均归于无效,受赠方应当返还全部房产。若房屋已过户至第三者名下,法院判决恢复登记至夫妻共同名下;若第三者已将房屋转卖给善意第三人,则配偶可向擅自赠与方及受赠方主张损害赔偿。配偶一方行使该项权利不受离婚与否的影响,婚内或离婚后均可主张,但应注意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事实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