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无房居住,居住权如何设立与保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离婚后,一方分割不到房产,又确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生活陷入困难,法律对此设置了居住权帮扶规则。依据《民法典》居住权相关条款以及婚姻家庭相关规定,离婚时无房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在另一方所有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基本的居住需求。
居住权属于独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完成并办理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拥有房屋产权,但无权驱赶居住权人,也不得随意出租、出售房屋损害居住权益。居住权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约定为终身居住,具体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判定。
设立居住权需要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并且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登记,仅口头约定不具备物权效力。离婚案件中,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直接判决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也不能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该项制度专门用于帮扶离婚后生活困难、居无定所的一方,兼顾财产分割与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