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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重大处置行为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共有房屋对外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效力需要区分购房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来判定,不同情形结果完全不同。

如果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不知情、以合理市场价格成交,并且已经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此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配偶无法主张追回房屋,只能向擅自卖房的一方追责,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对应的损失。

如果第三人明知房屋是夫妻共有、明知卖房一方未取得对方同意,或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撤销过户登记、返还房屋。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同时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离婚时受害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