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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若第三人受让房产时是善意(不知情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则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擅自出售的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若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办理过户),则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房产。